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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公司是國企?

什麽是國企?

國有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本全部或者主要由國家出資、國有企業所有的組織。這是國企的本質定義。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國家投入的所有資本都是指國有獨資企業,而國投是國有控股企業。持股不代表超過50%,但在所有投資者中,份額是最高的。

國有企業具有企業的基本特征

1.國有獨資公司的唯壹出資人是單壹的,也就是說只有1個股東。壹般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依法對公司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因為這家公司的股東是單壹的,公司只有壹個董事會和壹個經理。董事會成員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委派和更換。董事會成員中還應有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委派。

3.國有獨資公司資產權利的行使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如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審批和產權轉移手續。

我們說國企是壹種特殊的企業。除了上述定義明確揭示的以外,它們的特殊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企業雖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也有盈利目的,或者說不以盈利為唯壹目的。國有企業應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承擔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調節社會經濟)。對於壹些重要的行業和產品,明知在壹定時期內無法盈利,仍然需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當其經營能夠盈利或者盈利能力較高時,公民社會才願意投資。這時候國家往往可以減少投入,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雖然國有企業是壹個組織,但它只或主要為國家出資。這不同於合夥企業、合作企業、壹般公司,也不同於私有制企業。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壹般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根據“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代表國家所有者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3.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企業壹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其依據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1)國有企業根據國家適用國有企業特別法,雖然也適用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壹般規定。與壹般企業法相比,國有企業法在企業的設立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國家與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

(2)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比其他企業更嚴格、更復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賦予的政策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的壟斷、財政資助、信貸優惠、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推廣、外匯和外貿、虧損補償和破產中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但同時也受到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政策的限制,承擔著許多特殊的義務,如執行國家計劃的需要,價格權力的限制,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限制,優先保障國家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家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微利或無利經營等等。

(3)國家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組織和活動的壹般規則,要求其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對於國有企業,國家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對其進行管理。在很多方面,國家(其代表)應以自身為主體,直接與企業及企業中的相關方發生各種法律關系。這種情況在國有和國營企業中尤為突出。

4.國有企業作為法人,與壹般企業法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有法人都應該有獨立的財產。壹般企業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而國有企業(這裏指國有獨資企業)對財產只有經營管理權,沒有所有權。除了這種法人條件上的差異,國企法人在法人類型上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法人通常可以分為私人法人和公共法人、企業法人和財團法人、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壹般企業法人屬於私人、法人團體和營利性法人,而國有企業具有不同類型法人的特征。

(1)國有企業兼具私人法人和公共法人的特征:由國家全部或主要出資,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管理。就國有和國有企業而言,國家也向企業委派國家工作人員主持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分擔壹定的國有管理職能,但不像國家機關專門從事壹定的國家管理,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國家及其政府相關部門嚴格管理,但畢竟不同於壹般國家機關或其部門的管理。適用於其組織和活動的法律是公法,但有許多私法的規定,適用其他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基本規定。

(2)國有企業兼具法人和財團的特征:它是具有“人民團體”特征的組織,但它不壹定要有“兩個以上的投資者”,並且全部或主要由國家出資,體現了國家撥款(出資)的“以特定財產為中心”的財團性質,它具有法人“賦予人民團體權利”的特征。它有壹定數量的人作為成員,但作為成員,它不是股東。它擁有最高權力,但不是對會員(股東)大會。其機關有壹定的決策權,但不是全權。許多重大問題必須由國家主管部門決定。

(3)國有企業兼具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的特征:壹般以營利為目的,但往往不以營利為唯壹目的。有些國有企業的設立不是或主要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實現國家對經濟的調控或其他國家政策。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長遠發展或其他國家和社會利益,營利性法人不僅具有營利目的,而且還將其利潤分配給其成員。國企實行國有,利潤上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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