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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匯款的規定

如果在匯款銀行有賬戶,銀行會直接把匯入的錢打入賬戶;如果在匯款銀行沒有賬戶,銀行會以合理的方式處理匯款。

國外匯款可分為三種:電匯、信匯和匯票。過線速度快;匯款成本省;票據匯款可自帶,可轉賬,方便靈活。

再交換

(1)代收行可根據收款人、代收行、代收行的要求,將未支付的款項退回代收行。

(2)代收行收到的匯款,如不屬於本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業務,可直接退回代收行,並在匯總欄註明退匯原因。

(三)匯出外匯時,匯出行在查明匯款頭寸已收妥後,辦理匯出外匯手續。

擴展數據

(1)所有銀行應負責匯款業務的查詢。作為對外匯款的第壹站,匯款行應負責對外查詢和回復。轉賬銀行和結算銀行應做好業務範圍內的查詢和回復工作。

(二)詢問應本著及時回答問題、先裏後外、先急後緩的原則。電報查詢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信函查詢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答復。詢盤函電壹定要引用自己和對方的業務號碼和聯系人,避免出現沒人投票的情況。

(3)代收行未匯出代收行轉來的匯款時,應主動向代收行或代收行查詢,不得隨意支取。未查詢即取款所產生的後果由取款行承擔。經查詢,無法支付的款項暫入過渡科目,壹年後根據會計部門的相關規定,轉入長期待付專用賬戶保管。

(四)如遇業務需要,可以要求境外匯款銀行提供某筆匯款的支付指令復印件或核對該筆匯款的總行等內容。為避免重復支付,各銀行應謹慎處理查詢支付的匯款。如果壹家銀行按原支付指令支付,另壹家銀行按查詢信息支付,查詢處支付的銀行應負責糾正由此造成的雙重支付錯誤。

(五)匯款銀行應在匯款復印件上註明“避免重復,保留追索權”字樣。代收行收到代收行以復印件匯出的款項時,應在收款人保證在銀行追索時返還全部款項的條件下,進行諒解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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