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措施不同
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海關將實施“屬地報關、口岸驗放”,優先派員到企業結合生產或裝卸環節實施查驗,業務現場優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放行手續,在進口貨物起運後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提前辦理報關手續;
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
二、條件不同
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代理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壹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壹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
(八)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報關企業未發生《中華人民***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適用B類管理:
(壹)首次註冊登記的;
(二)首次註冊登記後,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並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擴展資料:
企業管理類別的調整方法
企業類別的調整分為上調和下調管理類別。
對於企業類別上調的,必須由企業向註冊地海關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註冊地海關經審核後,認為企業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然後報直屬海關審定。
對於不符合形式審核要求的申請,註冊地海關予以退回,並壹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材料。
對申請AA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著不予適用的決定;對申請A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的決定。對於申請C、D類調整為B、C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調整或不予調整的決定。
海關發現企業有應當降低管理類別情形的,將按照規定下調其所適用的管理類別並制發《企業類別調整決定書》。
經海關決定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後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企業註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決定書送達企業。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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