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貨幣經紀公司。
(二)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資信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申請前連續三年盈利且每年稅後凈收益不低於500萬美元。
(五)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
(六)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七)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其監管當局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簽署了監管備忘錄。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 申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或者與外方合資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中方投資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
(三)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資信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盈利。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 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貨幣經紀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措施。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 貨幣經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書寫為準。第十壹條 貨幣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貨幣經紀業務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要求,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最低限額。第十二條 貨幣經紀公司擬設地銀監局是公司及其分公司設立申請的審核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貨幣經紀公司及其分公司設立申請的批準機關。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貨幣經紀公司,應由投資比例最大的投資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由投資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獨資或合資貨幣經紀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機構的名稱、註冊地、註冊資本、投資者出資比例,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貨幣經紀公司的章程。
(四)投資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公司註冊文件的復印件。
(五)投資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或行業協會對其申請的意見函。
(六)投資人的基本情況。
(七)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最近3年的會計報表。
(八)合資雙方簽署的協議或承諾或合同。
(九)由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條所列材料除第四、五、六、七項外都應是中文文本;第四、五、六、七項應提供中文文本,如有沖突,以中文文本為準;其中境外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公司註冊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