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者的主體主要分為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兩類。
金融機構:
1、證券業機構:主要指證券公司,它們是證券市場上最為活躍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以自有資金和受托的投資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2、銀行業機構:主要指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大眾存款的銀行業機構,銀行為獲取投資收益將持有的貨幣資金用以投資證券。
3、保險業機構:主要指保險公司,作為證券市場中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保險公司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也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向證券市場進行投資。
4、信托業機構:主要指信托投資公司,其按照與受托客戶的合約開展證券投資操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受托人報告資金運作情況。
5、基金業機構:主要指基金公司,通過其發行的各類基金進行籌資從而投入到證券市場,由專業人員進行相關操作。
6、QFII:指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市場所在國家的審批監管下,通過將壹定的外匯轉換為當地貨幣,用專門賬戶進行證券投資。
7、主權基金:即主權財富基金,它是國家持有的公***財富。由主權國家建立專門的投資機構,將大量的官方外匯儲備或財政盈余用於長期的市場投資。
8、其他類型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比如融資租賃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它們壹般也在其業務範圍內參與證券投資。
政府機構:
1、各級政府:出於宏觀調控的目的,在劃撥的資金出現盈余時,通過購買國債或其他金融債來進行證券投資。
2、中央銀行:指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即央行通過在證券市場中買賣證券控制基礎貨幣,以期實現對市場的宏觀調控。
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要是為了履行國有資產的保值及增值職責,用以更好服務社會。不過在參與證券投資時,有壹定的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