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量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下按照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未使用的人民幣換回外幣現鈔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小額兌換;如果金額超過規定金額,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到銀行辦理。
百度百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