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判。內容包括收購的總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損害賠償、並購後的人事安排、稅負等。就主要方面取得壹致意見後,簽訂《並購意向書》;
2、雙方召開股東會,通過相關決議;
3、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進行評估;
4、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5、擬寫收購境外股權後的公司章程、債權債務解決方案等文件;
6、報商務部審批;審批機關決定批準的應同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分別抄送股權轉讓方、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
7、投資者自收到境外企業的相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