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結構性存款市場運行時間短,客觀上導致經濟主體對其風險認識不足。銀行應加強信息咨詢服務,向客戶有效揭示風險與收益的正確關系,避免和最大限度減少誤導信息,在發行和營銷產品時對合同文本進行清晰、詳細的說明,減少日後不必要的糾紛。此外,還要加強銀行與客戶的密切溝通,拓展信息傳遞和反饋的渠道,讓客戶在投資期間及時了解有價值的市場信息。2.提高銀行業務創新能力,實現產品結構多元化。國內銀行應積極借鑒外資銀行的經驗,加強對國際市場同類業務發展過程的研究,充分了解客戶的實際情況和潛在需求,開發能夠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多層次客戶需求的多樣化產品。銀行應通過相應的手段將復雜的衍生產品分解為基礎的、簡單的、流動性強的產品,提高產品市場的透明度,從而為客戶規避匯率和利率風險,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建立銀行與客戶的“雙贏”關系。
實施品牌管理促進產品優化
商業銀行之間存在嚴重趨同,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趨同、營銷方式趨同和管理架構趨同。這種趨同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品牌化道路是解決這類問題的好方法。商業銀行通過引入品牌戰略,可以針對自身產品的特點,改進產品,增加經營的附加值和額外收入,節約交易成本,拓展盈利渠道和空間,使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
引入金融專利保護,避免銀行間惡性競爭。
銀行在開發、發行和營銷相關產品和服務時,應使用金融專利進行保護,使用版權保護商業銀行金融產品開發的原創性,防止競爭對手復制有版權保護的產品和相關文檔。國內各大銀行的專利意識普遍較弱,申請專利保護的產品很少,且多為實用新型專利。利用版權專利保護結構化產品的創作及其相應的合同,對同質的同類產品進行標準化和規範化,可以大大減少重復開發造成的資源浪費。
完善相應的法律規範,實施動態監管。
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立法和風險監管體系相對落後,對商業銀行運用金融工具沒有完善的監管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準入條件、風險預警和內控機制建設也缺乏相關規定。因此,建立和完善結構性存款市場的監管體系迫在眉睫。不僅要從法律制度的角度明確雙方的權利、地位和義務,還要明確中外資銀行平等的市場準入制度,規範商業銀行推出的產品種類和性質,鼓勵商業銀行大膽創新,強調交易的信息披露機制和內控機制建設,加強風險管理。另外,最重要的是進行動態監管。金融創新的蓬勃發展,使得很多監管人員單壹的知識結構落後於金融監管本身的業務要求,導致監管市場出現了可怕的真空。因此,必須盡快培養壹批高素質的專業監管人員,並根據結構性存款市場發展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實施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