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和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統壹的商品合格評定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和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實行控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三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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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的承諾,給予國際服務貿易其他締約方和參與者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六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相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壹)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特定的國內服務業所必需的限制;
(四)為保證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其他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條國家在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由這些物質衍生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中,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可以在國際服務貿易中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