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凡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含外商投資企業),經註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準均可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支付限制。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可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傭金等超過壹定比例或數額,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在銀行辦理兌付。個人因私用匯,標準以內的可以憑有效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超過標準的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到銀行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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