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性的項目: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
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逃匯或者騙購外匯的;
(2)逃稅;
(三)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救災捐贈的使用範圍:
(壹)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3)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四)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捐贈者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目的和方式。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經捐贈人許可,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和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求捐贈人意見後,將捐贈財產交由具有相同或者類似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