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跨境電子商務主要分為企業對企業(B2B)和企業對消費者(B2C)貿易模式。B2B模式下,企業使用電子商務主要以廣告和信息發布為主,交易和通關流程基本在線下完成,本質上仍是傳統貿易,已納入海關壹般貿易統計。在B2C模式下,中國企業直接面對國外消費者,主要銷售個人消費品,物流主要采用航空包裹、郵件、快遞等。報關的主體是郵政或者快遞公司,目前大部分沒有納入海關註冊。
業務運營水平
(1)將跨境電子商務和支付主體納入外匯主體監管體系。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現行監管理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建議將跨境電子商務和支付交易主體納入外匯主體監管範圍,充分利用現有主體監管成果,實施分類管理。壹是跨境電子商務境內交易主體為法人機構時,外匯局應根據已公布的機構評估分類結果,區別開放跨境電子商務範圍。電子支付機構為電子商務客戶辦理跨境收支業務時,應先查詢該機構的類別,再提供相應的跨境電子支付服務。二是境內交易主體為個人時,支付機構除執行個人年度購匯結算限額規定外,應完善客戶認證機制,對“關註名單”上的個人應拒絕辦理跨境電子收支業務。三是將支付機構納入外匯主體監管範圍,實施考核和分類管理。
(二)有效統計和監控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收支數據。
建議提供電子商務貿易的境內機構,無論是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均應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辦理跨境外匯收支業務,並在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和外匯收支數據上標註特殊標誌,以方便跨境電子商務收支數據的統計和監測。同時,在個人結售匯系統沒有為電子支付機構提供接口的情況下,同意支付機構采取先購匯後再次記錄結售匯信息的模式。外匯局應加強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收支數據的統計、監測和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實現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管理目標,加強監管。
(3)明確規範國際收支統計的申報主體和申報方式。
壹是境內交易主體為法人機構的,應指定國際收支統計的申報主體為法人機構,申報時間為跨境資金收付日。申報方式為法人機構在外匯指定銀行主動申報國際收支;二是境內交易主體為個人的,建議申報主體為支付機構,由支付機構匯總個人當日辦理的跨境外匯收支數據後到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並留存交易清單等相關資料備查。
(4)規範外匯儲備管理
明確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外匯儲備專用賬戶存取外匯儲備。外匯局應當規範外匯儲備專用賬戶外匯收支範圍,並將專用賬戶外匯收支數據納入外匯賬戶非現場監管系統進行監控。建議外匯儲備基金實行資本項目下管理,收取外匯儲備基金的支付機構應定期向外匯局報送儲備基金收支情況,並納入外匯指定銀行外債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