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可以與國內旅行社合作經營旅行社業務,發展國際旅遊。外國旅行社可以在我市設立辦事處。第六條經批準,外商可采用承包、租賃、參股和出資購買等方式改造昆明現有企業。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經批準辦理通關手續後,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以委托進出口公司代銷,出口所得外匯歸外商投資企業所有。企業可以接受外貿部門的加工訂單,也可以開展對外加工業務。
外商投資企業要出口大部分產品,自己尋求外匯平衡。外商投資企業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生產高質量的產品,進口替代產品,采用國內原材料和零部件較多的產品。在企業尋求外匯平衡的前提下,內銷比例可適當放開。第八條外商在我市投資10萬美元以上,從事重大生產項目、先進技術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資源深加工項目的,可優先開辦其他投資少、見效快的項目。第九條我市所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均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十年。
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先進技術型企業經批準可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三年。
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出口產品銷售收入占當年銷售總額70%以上的,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生產經營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申請適當減征或免征工商統壹稅。
外商投資企業擁有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房產,投入使用後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其中,屬於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的,免征房產稅兩年。
設在我市三個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開發區執行的有關稅收規定執行。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凡投資於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產養殖業和礦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等項目的;設立非營利性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項目;使用工礦廢棄地進行開發建設項目,免收場地使用費。
與鄉鎮企業的合作和合資項目;經認定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和產品出口型企業,可在壹定期限內根據不同行業減免場地使用費。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本市有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現金賬戶,經批準也可以在外國銀行開立賬戶。除匯出利潤、工資、折舊和清算外匯外,日常經營外匯可通過開戶銀行審核支付。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暫時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出售產品,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外匯調劑。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聯系外匯供應商或外匯使用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辦理外匯調劑手續。經外經貿部門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內購買部分非配額許可證商品出口,以解決本企業外匯平衡。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投資企業,經外匯局確認後,視同外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