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業務,但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範圍和地區除外。持卡人在支付全部交易資金、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銷戶。
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將轉入基本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當調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發卡行應加強止付名單的管理,及時收發止付名單。
發卡行采取第四十七條所列措施後仍未彌補的,按照財政部《壞賬準備管理辦法》執行。如果被取消的透支再次收回,應增加“壞賬準備”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十三條開證行對持票人的透支有追索權。持卡人逾期未歸還透支款的,發卡銀行有權依法申請法律保護,追究持卡人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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