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行政機關公文主要包括: (壹)命令(令)適用於根據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三)公告適用於國內外重大事項或法律事項的公告。(四)公告適用於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告。(五)本通知適用於下級機關公文的審批和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機關公文的轉發,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的傳達,有關單位需要知曉或者執行的事項的傳達,人員的任免。(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和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機關的詢問。(9)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和批準。(十)答復適用於對下級機關請求的答復。(十壹)意見書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解決方案。(十二)函件適用於無隸屬關系的機關之間的協商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十三)會議紀要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編輯本段第三章的文件格式。
第十條
公文壹般由密級和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標識、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組成。(壹)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和“機密”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2)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和“特急”。其中,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普通加急”。(三)發證機關的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應當用於發證機關的識別;聯合寫作,主辦方排第壹。(四)文件編號應包括機構代、年份和序號。聯合行文,只註明主辦單位的編號。(5)簽發人和會簽人的名稱應在上述條款中註明。其中,“請示”應在附註中註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的類型,壹般應標明簽發機關。除法律法規名稱和書名外,公文標題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七)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通用名。(八)公文如有附件,應註明附件的順序和名稱。(九)除“會議紀要”和電報外,其他公文均應加蓋公章。聯合報送的公文應當加蓋主辦機關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終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電報是以發送日期為準的。(十壹)公文如附註(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應加括號標註。(十二)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以上文字應按上級要求標註主題詞。(13)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的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通用名。(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平豎直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和排版)。
第十壹條
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識別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壹般采用國際標準a4 (210mm×297mm),左側裝訂。公文用紙的尺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編輯本段第四章的寫作規則。
第十三條寫作應當確有必要,註重實用性。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範圍確定,壹般不允許請示和報告。第十五條政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權限可以相互行文並與下壹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書信形式討論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壹般不允許正式致函下壹級政府。除辦公廳(室)外,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條同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上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和同級黨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和相應的黨組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寫文章;同級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以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協同工作。第十七條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由部門自行或者聯合行文。章程應明確主辦部門。必須經政府批準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行文應當註明政府同意。第十八條屬於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提交主管部門處理。第十九條各部門對相關問題未經協商壹致不得單獨工作。擅自書寫文字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第二十條向下級機關或本系統發送的重要文件應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第二十壹條“請求”應當是壹回事;壹般只寫壹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抄送,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報告”不得附有說明。第二十二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報告”。第二十三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指定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時,必要時應抄送另壹上級機關。
編輯本段第五章發文。
第二十四條公文處理是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起草、審核、簽發、審核、印制、登記和分發。第二十五條公文的起草應當做到: (壹)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如果提出新的政策法規,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二)情況真實,觀點明確,表達準確,結構嚴謹,組織清晰,用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短小。(三)公文用語應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以及與主送機關的關系確定。(四)準備緊急公文,應當反映緊急情況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五)名稱、地名、數字和引文是否準確。引用公文時,應先引用標題,再觸發文號。引用外文要註明中文意思。日期應標明具體的年、月、日。(6)結構層次序數:第壹層是“I”,第二層是“(I)”,第三層是“1。”而第四層是“(1)”。(7)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八)文中使用不規範的縮寫,應先使用全稱並註明縮寫。使用國際組織的外文名稱或簡稱時,應當在首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書寫日期、部分結構層次的序數和詞、短語、成語、縮略語、修辭語句中用作語素的數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第二十六條擬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並達成壹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主辦部門可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上級部門協調或裁決。第二十七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經辦公廳(室)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恰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行文的相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以本機關名義簽發的,由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發布的以下或平行文本,由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第二十九條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壹規範。送審稿經審查後需要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審查。
要壹篇範文
(《應用寫作》2007年第4期)
原文
Xx縣郵政局關於增設中興街郵政所的請示
x縣郵字[2002]7號
××省郵政管理局:
為合理組織網點,拓展郵政業務,我局擬在中興街設立郵政營業所。
中興街位於我縣西郊,這裏辦公、工廠、學校多,是單位和居民密集區。但離縣局兩公裏左右,用戶、用戶、郵政都不方便。
為緩解當地郵政困難,我局近年來定期組織流動服務組到那裏服務,但因沒有固定辦公樓,生產生活不便。並且自2001年省有關部門宣布我縣為開放旅遊區以來,當地郵政業務量激增,移動服務組的方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要。
因此,請批準設立中興街郵政所。?
附:1。中興街位置圖
2.擬建辦公樓平面圖
2002年3月10日(蓋章)
這份基層單位的公文(以下簡稱“樣文”),內容嚴謹有序,語言簡潔流暢,是壹部令人信服的請示佳作。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批準”(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我們可以說,簽發機關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說服上級對任何批準請求獲得批準。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請示的起草者要特別註意表達的組織,使公文的內容體現出難以拒絕的說服力。這個例子實際上做到了這壹點。
例子以目的(合理組織網點,拓展郵政業務)和思路(在中興街設立郵政營業所)開頭,壹個獨立段落的長單句,非常醒目直接。這種寫法常用於請求批準。
例子之所以有說服力,是因為它嚴謹有序地講了幾個原因:
首先是中興街的自然情況:單位和居民密集,位置偏僻,使用郵件不方便。其次是采用四川移動服務集團的具體困難:“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生產生活不方便。”這個原因,其實只是壹個過渡。就它而言,它不能構成對該請求的絕對支持。突出郵政服務的主動性應該是其主旨。再次,是“移動服務集團模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這第三個理由完全排除了繼續移動服務的可行性,所以是壹個相當有分量的理由。這個理由的表達,讓整個請求充滿了無法拒絕的說服力。在這壹點上,“請批準設立中興街郵政所”的請求可謂水到渠成,順理成章。接到請示後,上級很快下達了“同意增設中興街郵局”的指令,並要求“將辦公樓設計圖紙上報審批”。
應該說,這壹請示的成功運作是與實際情況分不開的,其表達的嚴密組織也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從請示內容的安排上,該例也充分體現了規範嚴謹的立意。要求設立郵政營業所,實際上是要求撥付基本建設資金,但文中沒有提到這壹內容,應該是為了避免“壹文二事”,因為《辦法》明確規定“請示”為壹條。如果在提出“追加”請求後才提出經費請求,雖然兩者關系密切,但仍有“壹文兩物”之嫌。如此規範嚴謹地構思公文內容,確實值得學習和借鑒。
作者:吉林電信培訓中心
責任編輯:張?
(《應用寫作》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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