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做出口,國外買方以人民幣與妳們結算,即開立的是人民幣信用證,那麽妳們作為第壹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如果該第二受益人是國內的實際生產商,則妳們與第二受益人之間不能夠用外幣結算,即只能夠將人民幣信用證轉入給第二受益人。而如果第二受益人是國外的供應商,即妳們也不可以用外幣的形式轉讓信用證——這是因為:1)外面國家實行的是外匯管制,所以不允許這樣操作來套取外匯,2)可轉讓信用證不允許改變貨幣的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