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中有壹定存期,通常3個月至半年不等;此外,負責審批人境簽證的外國使、領館或機構,屆時也會偶爾向銀行查核該經濟擔保人在銀行的存款,以防弄虛作
假或其他壹些不負責任的行為發生。
(2)經濟擔保人的家產,如房屋和企業是擔保人經濟實力的具體體現,但是,有關部門只是把此作為審查經濟擔
保人資格的參考,而不能作為主要依據。因為家產轉變成現金還有壹個較復雜的過程,而且家產如房屋和企業等可以由個人通過貸款機構和銀行申請貸款或通過分期
付款的方法來維持,這種家產是屬於經濟擔保人的,但又不完全屬於擔保人的,因此經濟擔保人直接以自己的家產向出國留學人員提供經濟擔保是不容易行得通的。
幾種經濟擔保人辦理經濟擔保的方法
(1)臺灣居民作經濟擔保。臺灣居民可通過以下三種變通辦法來完成經濟相保手讀:
1)經濟擔保人用臺幣兌成硬通貨幣後直接把自費留學入員所需的學費,教科書費、生活費,醫療費等壹切費用寄到外國學校,外國學校收到款項後將寄去回執,美國移民擔保人可持回執到在臺的律師事務所辦理經濟擔保公證手續。公證書應當證實經濟擔保人與被擔保人的關系。
2)擔保人把臺幣兌換成國際流通貨幣匯入自費留學人員所選定的就讀國家的銀行,以擔保人的名義或以被擔保人名義開戶都行,憑銀行的存款證明書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辦理經濟擔保的公證手續。
3)經濟擔保人把兌換成的硬通貨幣存入跨國銀行,憑該銀行的存款證明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手續
(2)國內的擔保人辦理經濟擔保。國內的擔保人辦理經濟擔保要出具經濟擔保書和銀行開具的銀行存款證明書,在申請辦理出國護照時,申請人必須向負責審
批發放護照的機關提供擔保人在銀行的外匯存款和資金的數額以及證明該外匯來源的合法性的材料。還要提供材料證明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關系,並提交已向國
外學校交納學費和生活費的收據。
經濟擔保人應盡的責任
壹般謂況下,經濟擔保人的責任主要是對自費留學人員進行經濟擔保。但是,經濟擔保人有些時候還要負有壹定的法律貴任,擔保人應當明確意識到,壹旦出具
經濟擔保書,從銀行開出個人外匯存款和外匯資金證明書,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簽字手續之後,就必須在經濟上、道義上和法律上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