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鞏固微觀基礎,改善宏觀環境。加快國有企業的改革,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建立具有競爭力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提高銀行風險控制能力,優化商業銀行外匯交易行為;加強對銀行的監督管理,防範金融風險;推進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實現它們與外匯市場的協調發展;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促進形成市場化的基準利率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穩步推進人民幣可兌換進程;建立和完善發展外匯市場的配套法律、法規,約束交易主體行為,保證外匯市場的健康發展。
2.加大產品創新投入。市場上交易品種的多樣化既可保證匯率形成過程體現現實和潛在的供求關系,也可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多種避險工具。在完善現有的產品和業務外,應加強對產品的研發力量和資金投入,進行新產品、新業務的需求調研、論證、推介和開發。
3.加強外匯市場的流動性。壹個流動性好的產品會吸引更多的主體參與交易,主體的參與反過來又增加了該產品的流動性。從中國當前的外匯市場環境看,提高市場的流動性,是推動外匯市場發展的壹個重要環節。
4.改變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的角色定位。中央銀行作為外匯市場發展的壹個重要動
力,應逐步減少對外匯市場的持續直接的幹預,只有在全面掌握市場交易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影響商業銀行等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來進行間接的幹預,才能有利於外匯市場的發展。
5.增加外匯市場交易主體的數量。 首先,商業銀行是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應提高有競爭實力的各家商業銀行的市場參與度,改變少數幾家大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的絕對領導地位,促進公平競爭。其次,很多中小金融機構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系統和良好的組織管理機制,是外匯市場發展的又壹推動力。應擴大投資渠道,提高中小金融機構在外匯市場上的交易積極性。可以推出美元兌歐元等交叉盤的報價,也可以改變現有的報價方式,將4種貨幣的交易基準價格統壹為美元的基準價格,再進行套算。這樣就可以為那些中小金融機構提供壹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改變其被動地位,加強其在外匯市場的活躍度,進壹步完善外匯市場運行機制。再次,應逐漸允許非金融企業進入外匯市場從事交易活動,為外匯市場不斷註入新的活力,增強外匯市場的廣度,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
6.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管效率。盡快建立完備的信用數據庫,根據交易主體的資產負債、經營業績、信用記錄等資料評估其信用情況,以防範信用風險,保障市場的穩健發展,
加強市場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外匯市場的透明度。加強對市場風險的預警和評估,完善市場自律機制。建立有效的電子化監管系統,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中央銀行應繼續監督外匯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承擔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責任,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監管者應公平對待不同的交易主體,不能讓任何交易主體享有特殊待遇,為外匯市場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7.建立實需性交易與金融性交易相結合的外匯市場。目前我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主要是配合結售匯制度下外匯指定銀行平衡結售匯交易產生的頭寸,商業銀行並不是基於營利目的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而只是為了履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售匯周轉頭寸的管理規定。這顯然與商業銀行的營利性原則相違背,也不適應市場化的發展要求。而實際上,各交易主體在外匯市場上進行交易,其實需性的需求趨於下降,金融性需求趨於上升。因此,應逐步改革現行的結售匯制度,拓展外匯市場的金融性交易,這將有利於提高外匯市場的活躍度,擴大外匯市場的交易規模。
8.建立非集中的交易中心和獨立的清算機構。外匯市場交易的發展趨勢是逐漸采用遠距離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形式,交易主體將通過計算機獲得市場信息並進行交易行為。因此,目前的外匯交易中心將最終發展為非集中的無形市場,而中國正逐步推進非集中外匯交易市場的形成。目前集中的清算風險大,不符合國際慣例,清算機構應該發展為不再從屬於中央銀行的壹個獨立的商業實體,並按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運營,壹方面可以使外匯交易中心擺脫承擔的清算風險,另壹方面也可以約束交易主體控制自身的經營風險,從而達到完善和發展外匯市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