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市場保值可以完全地抵補交易風險,因為,只要用反向的操作來抵消未來的應收或應付款項。但是,用它來覆蓋換算風險則不能完全抵消,因為,這時履行遠期合同所需的資金不是預期的應收應付款項,而只能將來在即期市場上買賣。
遠期市場保值的實施仍要通盤考慮預期的成本。例如,當地貨幣的遠期貼水是4%,如果當地貨幣貶值的可能性為30%;貶值5%的可能性為40%;貶值6%的可能性為30%。那麽,預期匯率的下跌幅度就為5%(4% * 30% + 5% * 40% + 6% * 30%),由幹預期的匯率下跌大於遠期貼水,所以,賣出當地貨幣遠期是值得的。
(二)調整貨幣資產負債。如果跨國公司通過分析與預測,認為某壹國貨幣將貶值,則可盡量減少這種貨幣的資產,同時擴大這種貨幣的負債,這是由於幣值下降有利於凈借方而不利於凈貸方;反之,如果認為某壹國貨幣將升值,則可盡量擴大這種貨幣資產,同時減少這種貨幣的負債,因為幣值提高有利於凈貸方而不利於凈借方。企業亦可采取措施,使某種匯率不穩的貨幣資產(如現金、可賣出的股票、應收賬款等)與貨幣負債(如應付賬款、貸款等)保持等額,以便壹旦匯率變化發生,貨幣資產和貨幣負債的影響總和為零,企業不致蒙受損失。
(三)提前或延遲收付法。跨國公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應收應付款項和債權債務直接暴露在匯率變動風險下,實施提前或延遲收付法可直接改變公司的風險地位。提前收回或延遲付出貶值貨幣賬款,延遲收回或提前付出升值貨幣賬款。對幹提前收回的貶值貨幣,應迅速兌換為升值貨幣。
與應收應付賬款相聯系的是在產品銷售中盡量縮短訂貨至交貨的日期,並爭取用比較堅挺的貨幣計價。同時,提前訂購貨物,使用比較疲軟的貨幣計價。但用何種貨幣計價,常受交易雙方談判地位的影響,因為對方也會考慮自己的外匯風險。
(四)分散風險法。最常見的是“壹籃子″貨幣保值法。具體做法是企業在壹些長期合同項目中,在簽訂合同時,按照當時的市場匯率使用多種貨幣計價並規定各種貨幣占總額的比例。付款時按付款當時各種貨幣變動後的市場匯率折合成合同成交時的貨幣進行支付。公司在款項收付時,若壹籃子貨幣中有壹種貶值,則因風險分散而不致遭到很大損失。若計價貨幣中部分貨幣升值,部分貨幣貶值,則升值貨幣所帶來的收益可以抵消貶值貨幣所帶來的損失,從而在壹定程度上達到了消除外匯風險的目的。
(五)存貨避險法。由於存貨價值不受匯率變化的影響,因而在資金和成本允許的限度內,存貨可以作為防止外匯風險的壹種措施。這些存貨在貨幣貶值後可提高價格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