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為人所有的財產是不能夠隨意轉移到國外的,如果需要轉移到國外,那麽就必須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如何轉移財產到國外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壹、
如何轉移財產到國外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壹是移民財產轉移;二是繼承財產轉移; 1、移須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 2、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采取“
壹次申請、分步匯出”; 3、申請金額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二、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救濟方法 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措施。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發布《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範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進壹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綜上所述,債權人如果經調查債務人有轉讓財產的行為,應進壹步查明是否存在本文論及的四種情況,如果存在的,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以拿起刑法武器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保護合法權益。 三、
資產轉移常用的方法 1、轉讓 轉讓是指發起人不需要變更或終止原合同,只需要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將基礎資產直接轉讓給特殊目的公司,即交易不涉及原債務人。大陸法系相應的概念是債權轉讓。根據美國合同法的壹般規則,只要原權利人(發起人)和新權利人(間諜)達成轉讓協議,轉讓將在雙方之間生效,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或采取其他進壹步行動。然而,為了構成有效的轉讓,即對債務人產生效力,賣方除了在協議中指明“轉讓”的含義之外,還必須向債務人發出轉讓通知。但是,如果發起人繼續充當資產池,則可以免除該通知義務。如果雙方在原合同中有限制轉讓的約定,轉讓協議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轉移是壹種簡單而經濟的轉移方法,也是證券進程中最常用的轉移方法 2、債務更新 即先終止發起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再由特殊目的公司與原債務人按照原合同條款簽訂新的合同,從而將發起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為特殊目的公司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更新是壹種有效且嚴格的資產轉移方法,因此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都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是,這種方法也有壹些不可忽視的缺點:因為特殊目的公司和原債務人需要簽訂新的合同,這種方法繁瑣、費時、費力。只有當原始債務人的數量很少時,證券才能采用這種方法。 3、部分參與 這種方式下,特殊目的公司與資產債務人沒有合同關系,發起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基本合同繼續有效。資產不必從發起人轉移到特殊目的公司。SPV首先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的證券,然後將募集的資金轉交給發起人,轉款金額等於資產組合價值。投資者對特殊目的公司的貸款和特殊目的公司對贊助商的貸款都有追索權。特殊目的公司償還貸款的資金來自資產組合產生的收入。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壹是移民財產轉移;二是繼承財產轉移,不論哪種方式都需要先通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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