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退(免)稅貨物的範圍和條件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範圍的出口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以及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的部分具有普通發票的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均屬於出口退稅範圍。
申報退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在增值稅和消費稅征稅範圍內,並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繳款書的貨物;
(2)必須是已經財務售出的商品。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出口貨物陸運取得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取得出口貨物裝運單據,空運取得航空運單,單據提交銀行後實現銷售收入。出口貨物的銷售價格應當按照離岸價格折合成人民幣。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給外商的禮品、未售出的樣品和展品,以及個人在國內購買的貨物帶出境,不予退稅。
(三)必須是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已收匯核銷的貨物。未出境申報出口的貨物、未報關在境內售匯的貨物、出境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外匯核銷的出口貨物不能辦理退稅。
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退款: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境外承包工程裝運的貨物;2.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3.外輪供應公司和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和遠洋運輸公司並收到外匯的貨物;4.出口企業在國內采購並作為對外投資運往國外的貨物;5.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的具有普通發票的貨物,如刺繡、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及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紙制品等。6、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7.用於境外加工裝配業務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8、對外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商品;9.與港、澳、臺貿易的貨物;10,1995 65438+10月1起,退還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指定加油站購買的汽、柴油增值稅;11,上市鋼企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鋼材;12.保稅區企業從保稅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買的貨物,由保稅區企業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13.保稅區外出口企業委托保稅區倉儲企業代理儲存和申報出境貨物;14.1995年6月65438+7月1日,經商業部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公司,代理所投資企業出口本企業產品。被投資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和老企業的新項目,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如果其投資的企業屬於2000年以前出口貨物要求繼續免稅的老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在2001之前免稅;15,從1996年9月1開始,在中國國家旅遊局下屬中國免稅公司統壹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保健品等六大類國貨;16.列出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官在1997至2月23日期間購買的中國產物品;17,1999至9月1商務部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18,外商投資企業從1999年9月1購買的國產設備;19.自2000年7月1日以來,出口企業出口了甲胺磷、樂果、氰戊菊酯、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鹽、乙基對硫磷等商品。
二、未免(免)稅的出口貨物。
國家規定以下出口貨物不退不免增值稅和消費稅:1,原油;2、援外出口貨物;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其合金、鉑等。糖;4.出口企業直接從農產品生產者手中收購出口免稅農產品;5.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有普通發票的出口貨物,但列入專項退稅的十二類貨物除外;6.非指定企業出口原高新技術貨物和貴重貨物;7.有卷煙出口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計劃以外的卷煙;8.1995至7月1從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9、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非自產商品;10.出口企業以“三缺四”方式辦理出口貨物。涉嫌騙稅的出口貨物,在未查清前不得退稅。
三、不允許退稅的免稅出口貨物。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用品商店和用具;
3、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4.舊書;
5.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到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
6、軍品和軍工系統企業出口商品由軍需部門調撥;
7.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商品:(1)飼料;(2)農膜;(3)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混服、鉀肥、重鈣;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為生產尿素、磷胺、硫菌靈(4)敵敵畏、氧樂果、硫代磷酸酯等。農藥生產企業銷售的;(五)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業機械的批發和零售;(六)電影制片廠出售的電影拷貝。
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包括允許扣除的運費中包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國內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扣除,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