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應僅指相關人員按規定辦理了代扣代繳手續所取得的代扣代繳費用,而公司以此款項作為獎金或集體福利獎勵非相關人員的,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對於個人所得稅,這個手續費的用途也有明確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列入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的管理費用,相關工作人員也可適當給予獎勵”。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做得好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代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返還,應當有兩個目的,壹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支出,二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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