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頭寸管理 第十五條資金局根據賬戶行授信額度、賬戶條件及賬戶資金流量,確定並定期調整各賬戶頭寸控制額度。 第十六條資金局根據賬戶行對賬單更新賬戶初始頭寸,同時對各申報單位申報的收款及付款頭寸進行核銷;再將各申報單位報來的收款及付款頭寸單進行分類匯總,按照賬戶、收款金額、付款金額、起息日進行登錄,最後軋算各賬戶余額。頭寸不平時,應通過拆入、拆出、調入、調出等措施,將賬戶頭寸軋平。將各賬戶頭寸控制在規定的額度之內。賬戶頭寸匯總軋差平衡工作,必須經過復核人員復核。 第十七條 賬戶頭寸超過控制額度或賬戶頭寸不足時,資金局確定頭寸調度方案。資金局資金頭寸管理部門委托資金交易室進行有關交易時,應填制交易委托書(格式見附件三)送資金交易室;資金交易室根據交易委托書辦理交易。 第十八條 資金頭寸預測。資金局按季、按月、按旬對總行資金流入流出情況進行分析和預測,提出發債資金需求的意見,並定期向主管行領導報告總行資金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