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因此,信用卡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構成犯罪。
案例: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審理了壹起信用卡透支不還錢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費逾期不還,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壹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06年8月,22歲的北京市民王某在銀行辦理了壹張信用卡。在隨後的兩個月裏,王某拿著信用卡在北京電器城裏多次刷卡消費,***計透支5100余元。當王某準備還款時,卻突然失去工作。“當時就是覺得透支了信用卡沒什麽要緊的,等什麽時候有了工作,手頭有錢了再還。”王某在接受法庭審判時說。正是抱著這種心理,王某對隨後銀行的多次催繳置之不理。無奈之下,銀行向警方報了案,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王某抓獲並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