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壹)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設施、設備、系統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擴展數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
(2)股權結構和組織的說明;
(三)業務範圍、業務規則和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4)信息安全和風險防範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原備案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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