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信用卡還不上,不壹定屬於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因此,只有當持卡人同時滿足以下情形時,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實踐中,持卡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2、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是指透支金額超過信用卡規定的限額或者透支的期限超過信用卡規定的還款期限。
3、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是指持卡人在收到發卡銀行兩次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
4、數額較大。是指透支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
如果持卡人不滿足以上條件的,那麽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