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票據遺失的時間和原因。
2.票據類型、編號、金額、簽發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姓名和收款人姓名。
3.掛失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式。
匯票遺失後,應當通知匯票的付款人。根據票據付款人的要求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經票據付款人審查,確實是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的,票據付款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中止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