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者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相關要求的規定:
1.收單銀行應當為特約商戶和特約商戶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結算服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確保服務機構受理的信用卡業務合法合規。
2.收單銀行應確保特約商戶受理信用卡符合聯網通用原則,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聯網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也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使用信用卡的額外費用。
3.收單銀行應建立健全收單業務收單終端的管理機制,建立管理臺賬,及時登記更新收單終端的安裝位置、使用情況和不定期檢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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