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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分期不會被起訴?

回答:是的。

根據《關於辦理信用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如果不分期還款,銀行報案或者公安機關在銀行查到,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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