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所在地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壹年度開展信貸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信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