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合法,不存在未按期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2.需要在禁行路段通行,即除禁行路段外,沒有其他路線可行;
3、屬於以下範圍:
(1)郵政、送肉、送菜、送水、送報等運輸公民生活用品的車輛;
(二)工商、稅務、城管、環保、交通、勞動監察等行政執法單位的車輛;
(三)環衛、路橋、綠化、路燈、電信、供電、水系等市政管理服務單位的車輛;
(4)社保、醫療等衛生防疫系統車輛;
(五)市委市政府公務用車;
(6)公司住所和居民住址在禁行路段的車輛,必須通過禁行路段;
(七)在禁行路段有貨運業務或者工程施工任務的車輛;
4.展覽中心的卡車通行證只接受展覽組織者的申請(不接受企業和個人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