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核實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確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的標準確定:
(壹)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
(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離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