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中,銀行催收方式多種多樣,如短信、電話催收、向持卡人預留的戶籍地或其他地址發送催收函、上門催收等。惡意透支後,持卡人往往采取各種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拒絕接聽銀行電話、更換手機號碼或拒絕催收信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有效催收的事實存在爭議。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首先是銀行托收的形式。催款單記載了透支信用卡的卡號、欠款金額、催收日期等詳細信息,可以直接確認催收內容。而銀行的電話催收記錄是單方面的,往往沒有錄音或其他證據支持,很難反映催收內容。
第二,持卡人收到了銀行催收的信息。銀行提供催收函,證明已經按照持卡人留下的地址進行了催收行為。j .實踐中存在持卡人長期在外地工作,室友簽字後未將信交給持卡人的情況。因此,如果仍不能確認持卡人已收到銀行提供的催款單存根和掛號信記錄,則不能確認催款的法律效力。銀行必須提供資料證明持卡人收到了銀行催收函,否則無法確定催收的有效性。
銀行信函托收或電話托收是托收方式之壹。不管是哪種方式,都需要其他證據,即如果查證屬實,才算有效收集。原則上,銀行應證明催收內容和持卡人本人收到了銀行的催收信息,否則無法確定催收的有效性。證明這壹點最有效的方法是持卡人在催款單的收據上簽字,或者有電話錄音的確認。在收信的情況下,持卡人外出,其成年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也可視為持卡人的收據,但在這種情況下,應允許持卡人進入櫃面憑證。持卡人能舉證證明未收到催款函的,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長期未回國,且未收到家人簽字的催款函的,催款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