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信用卡、應怎麽認定?
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壹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活動。信用卡罪是犯罪的壹種,該罪和罪之間是特別法和壹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壹、怎樣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罪?1、客體方面。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3、主體方面。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怎麽算信用卡罪
信用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進行信用卡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罪怎麽界定的
1、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2、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壹般來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因為行為人自已是否擁有信用卡其本人應該是清楚的。《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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