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如下:
壹、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直接交給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行政許可申請需通過紙質方式提出。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1、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戶理由、幣別、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範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說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其復印件。
3、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壹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註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二、受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該認真審核,依法處理。
1、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符合規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受理,並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當場就可以作出並頒發許可決定的申請,可以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如申請人要求,外匯局應當出具)。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外匯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三、審查和決定
1、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2、外匯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向上壹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3、外匯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益關系人,並聽取申請人、利益關系人的意見。
四、期限
1、外匯局不能當場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在二十個工作日期限屆滿前,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及理由。
2、按規定應當先經下級外匯局審查後上報上級外匯局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外匯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上級外匯局接到下級外匯局的審查報告後,也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