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信用證明的行為,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或者出具實質上不真實的證明罪。
這當然是犯罪行為。
其余還包括:
解讀* * *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1)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和偽造信用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可以偽造1信用卡。
(2)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認定。
(三)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以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四)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信用證明的行為,應當以證件印章罪、偽造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制作嚴重失實的證明文件罪追究。
(五)明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罪、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罪、無效信用卡罪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罪”的認定。
(六)明確了“惡意透支”信用卡* *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問題,界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區別於善意透支行為。
(七)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刑法第196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從事信用卡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 * *或者* *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同時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