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未使用或消費退稅物品。
(三)離境日期自退稅物品購買之日起不超過90天。
(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攜帶或托運出境。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必須消費超過65438新幣+000元(含消費稅),在同壹零售店最多可累積3張當天的收據/發票;
2)必須使用退稅卡或eTRS退稅單在機場或郵輪中心的eTRS電子退稅服務站申請退稅;
3)必須在購買之日起2個月內,通過樟宜國際機場或士力達機場、海港城新加坡郵輪中心或新加坡濱海灣郵輪中心將貨物帶出國境;
4)離開海港城新加坡郵輪中心或新加坡濱海灣郵輪中心,必須乘坐國際郵輪(無目的地郵輪、往返郵輪、區域輪渡除外)。
百度百科-離境退稅
百度百科-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遊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