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起訴離婚的流程包括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等階段。當事人需要帶離婚起訴材料,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如果有財產和撫養權的訴求,需要帶相關材料證明。我國法律對異地起訴離婚法院做了詳細規定。
可以在異地法院起訴離婚。異地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申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7.法院審理:雙方均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異地起訴離婚需提供的材料:
1,兩份起訴書;
2.結婚證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5.婚後感情的事實或證據及離婚原因。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供其下落的時間和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生活狀況等。、婚生與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及相關證明,可提供子女戶口本或出生證明等材料;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證明,若財產已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的相關證明;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證明;
10.壹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養子女的,應當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離婚訴訟的,應提供原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發生家庭暴力且對方有過錯的,還應提供相應證據,如醫院案例、居委會或110的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等。
我國對各地離婚法院的管轄有詳細規定,具體如下:
1.被告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團級以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如果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