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去發卡銀行查詢。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發卡銀行發放信用卡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當分別送達並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發放時。
應當向持卡人書面告知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須知、客戶服務電話、服務和收費信息查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擴展資料: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五十八條 發卡銀行通過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詢和支付服務必須校驗密碼或信用卡校驗碼。對確實無法校驗密碼或信用卡校驗碼的,發卡銀行應當根據交易類型、風險性質和風險特征。
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發卡銀行應當提供投訴處理服務,根據信用卡產品(服務)特點和復雜程度建立統壹、高效的投訴處理工作程序,明確投訴處理的管理部門,公開披露投訴處理渠道。
百度百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