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和審查“慣常居所”考慮因素:
I .申請人不在香港的原因
2.在香港有慣常居所嗎?
3.主要家庭成員是否在香港居住(包括配偶和子女)。
4.妳是否受雇於香港的公司?
動詞 (verb的縮寫)妳有合理的收入來養活自己和家人嗎?
六、納稅申報是否合法及時。
根據上述審核因素,申請人可酌情在“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續期中提供以下各類證明,以說服香港入境事務處,他確實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1.子女在香港就讀的證明(成績單、學生手冊等。)
2.慣性住所郵寄地址(自購、租賃或親友地址均可)。
3.在香港購買車輛、車牌、香港駕照證件。
4、香港移動電話在香港電話網的入網證明。
5、公共文件(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費等。)
6.金融機構文件(銀行對賬單等。)
7.香港信用卡證明及及時還款記錄。
8.在香港購買保險的相關證明。
9.社區服務(慈善團體、商會、私人會員等。)
10.香港公司委派到外地工作的員工的相關證明。
11.專業從業證明(家庭醫生、律師、會計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