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的情況下,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換句話說,只要修改了原償債條件,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償債條件與原協議不同,都視為債務重組。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在滿足終止確認金融負債條件時終止確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在滿足終止確認金融資產條件時終止確認。
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差額部分先行核銷,核銷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減值準備核銷後仍有余額的,應當轉回,沖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在滿足終止確認金融負債條件時終止確認。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所轉讓資產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