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卡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在激活前核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
信用卡不是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特殊情況下,除持卡人書面收取費用、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以及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外,換卡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持卡人激活和使用,信用卡不得發放任何禮品或禮券。
第四十九條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並在激活前核對持卡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
信用卡不是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特殊情況下,除持卡人書面收取費用、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以及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外,換卡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持卡人激活和使用,信用卡不得發放任何禮品或禮券。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未經持卡人申請並開通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信用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額費用。持卡人可采用口頭(客服電話錄音)、電子和書面方式開通或取消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
發卡行必須在為持卡人開通用卡服務前提供超限費的收費形式和計算方法等信息,並明確告知持卡人取消超限用卡服務的權利。發卡行收取超限費後,應在對賬單中明確列示相應賬單周期的超限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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