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發卡行應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有效的擔保和擔保方式。發卡行應定期審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狀況。
信用額度應根據信用狀況的變化進行調整。發卡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級別員工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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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壹條發卡機構辦理壹次性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記名預付卡或不記名預付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不要用信用卡給預付卡充值。
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充值。同時,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也可以通過持卡人在該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制網上支付賬戶進行充值。
第三十二條?發卡行應嚴格執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將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納入承諾項目中的“其他承諾”子項,計算表外加權風險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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