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五十條個人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存入的現金應在發卡行或其代理銀行辦理。核對並收到現金後,將存款單和信用卡交給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辦理不壓卡存入現金的,代理人應在信用卡存款憑條上填寫持卡人卡號、姓名、存款金額等內容,並將現金送銀行辦理存款手續。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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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銀行應采取嚴格的技術手段對收單業務移動受理終端的使用進行監控,並不定期回訪,確保收單業務移動受理終端不超出跨區域簽約範圍使用。
收單銀行應確保除轉入卡號、預授權交易預留卡號和IC卡線下交易外,收單業務受理終端所有打印單據上的信用卡號均被部分屏蔽。
第八十七條?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到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取制度。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