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
擴展數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於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手、行業協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方式采集企業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企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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