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按照有關規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區從事業務活動的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其總行(公司)應向註冊地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註冊地監管部門初審後,應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外資法人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應當向其註冊地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其註冊地監管機構初審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2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0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信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級特許人分支機構的設立和開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批準。擬設立的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並抄送分行級專營機構註冊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註冊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完整申請材料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信用卡業務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於未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的信用卡業務類型,商業銀行在滿足相關要求後,可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
百度百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