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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征信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主要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總行授權範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征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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