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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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個人銀行賬戶開立成功的,銀行應當登記存款人的基本信息、與核實存款人身份信息相關的身份證件信息,並填寫身份信息以核實其銀行記錄。
銀行保留存款人身份證、支持身份證明文件和電子存儲的身份信息的副本或復印件。有條件的發卡機構可以保留開戶過程的錄音或錄像。
第四十五條?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支付異地購買商品的貨款。凡結算憑證蓋有“現金”字樣的,托收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