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還房貸期間是可以辦理信用卡的,只要符合信用卡的辦理要求,通過發卡行的審批即可。
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 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資信壯況進行定期復查,並應當根據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
第四十二條 發卡銀行應當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對不同級別內部工作人員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
擴展資料: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下列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同壹帳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四)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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