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甚至印有公司字樣的保溫杯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怎麽收集認定勞動關系的證據: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證據。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在事實勞動關系之下,勞動者處於壹個不利的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壹旦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將很難成功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的合法訴求大量得不到解決,將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產生不利影響。
在未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要收集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此時要註意:
第壹,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註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壹有機會就可以收集壹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有力證據。
如果勞動糾紛時因勞動者工傷產生的賠償引起的,那麽要記住在勞動局工傷認定科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往往要求做證人證言的工友必須在場並現在仍在該用人單位上班的並且要數位這樣條件的工友做證言。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